Sunday, July 27, 2008

基本法違反反種族歧視條例?

28.07.2008

特區政府受到某些政黨蠱惑,匆匆通過反種族歧視的條例,從此香港就會立法禁止種族歧視,一些稱呼如「阿差」、「鬼佬」等,除非能證明並非惡意或出於謾罵的動機,否則便會隨時犯下刑事罪。這些法例一旦通過,立即可以預見香港的傳媒及出版創作業便會層層收緊、揣摩上意、自我審查。從此香港的廣東話,起碼於大氣電波與電視中就會失去一大堆此種詞彙。

如果在香港要消失種族歧視,是否應該立法呢?許多人認為應該以教育為先;教育為先是否就可以消除得了種族歧視就見仁見智。但如果立法的話,便起碼基本法就已觸犯了種族歧視,基本法規定香港的特首、立法會主席、主要官員(包括司局級官員),一定要在香港通常住滿20年,以及在外國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任。通常住滿20年、沒有(外國)居留權的中國公民,此標準是否適用於香港為數七、八千的印巴裔人士呢?印巴裔人士很多已歷經三、五代於香港定居,他們沒法返回印度或巴基斯坦落葉歸根,但他們是否可算作中國公民呢?法理上來說,他們是中國公民,但技術上他們不是,為甚麼?因為中國公民在香港是可以領取回鄉證、過深圳河返大陸,但香港的印巴裔公民卻無法領取回鄉證!領不了回鄉證說明他們的身分是外國人;既然是外國人,他們及他們的子孫,一世都沒法成為香港司局級主要官員──你說這是否種族歧視?

如果你要讓種族歧視立法,是否應先將《基本法》此條最基本、限制香港印巴裔人士出任主要官員及特首的限制、禁令澄清了,或者爭取中央最高的釋法,否則便一定會引來大混亂。此一法例通過後,無疑是為自己埋下地雷,其政治效應絕不下於「八萬五加副學士加母語教學」!若然不信,接下來的三年走著瞧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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